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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8 00:00:00浏览次数:1064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卫办医管函〔2013343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配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关于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我委决定继续组建国家医疗队,赴相关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一、工作目标

 

  国家医疗队通过巡回医疗,为当地群众提供高水平医疗服务,带动巡回地区医院特别是县级医院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医院管理和信息化为重点的能力建设,密切大型公立医院与巡回地区医院的联系。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2013年,组织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组建19支国家医疗队,赴山西省等1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巡回医疗及相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国家医疗队在巡回地区开展巡回医疗、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协助当地医院诊治疑难复杂和重症、特殊疾病,指导信息化建设,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以业务和医院管理为重点开展培训,帮助当地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巡回地区县级医院相关专科(包括人才、技术、设备等)做出评估,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与巡回地区医院建立起密切联系,探索建立长期帮扶的长效机制,发挥大型公立医院的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树立国家医疗队良好形象。

 

每支国家医疗队不少于8人,以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国家医疗队在巡回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中至少四分之三的时间在县级医院巡回医疗和业务指导,其余时间可以在地市级医院或省级医院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负责选定国家医疗队巡回地区,合理安排巡回医疗路线,汇总本省(区)巡回地区医院实际需求,与承担巡回医疗任务的医院积极沟通协调,商定工作方案。

 

(二)承担任务的医院要做好国家医疗队的组建工作,选派责任心强、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参加。在本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主动与巡回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沟通联系,根据巡回地区实际需求制定工作方案,报我委备案。

 

(三)各支医疗队应当于201312月底前完成巡回医疗任务。

 

  四、监督与评估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当对巡回医疗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导,在巡回医疗工作结束后2周内将国家医疗队工作情况、受援情况及工作建议报我委。

 

(二)承担任务的医院要在每支医疗队工作结束后2周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和工作量统计报我委,在年度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度总结报告和工作量统计报我委。

 

(三)每支医疗队要在巡回结束后3日内对巡回地区县级医院医疗和管理工作作出总体评价,提出建设发展的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我委。

 

我委将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   2013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doc  

 

      2.   2013年国家医疗队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doc  

 

      3.   国家医疗队队旗标准样式.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427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5.0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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