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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4 00:00:00浏览次数:11135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的管理,维护参合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和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省卫生厅在认真收集、汇总和遴选各地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基本用药目录的基础上,拟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省级专家进行论证修改后,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一、制定《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是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贯彻新农合保障适度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维护广大参合农民合法权益和保障参合农民用药需求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关于印发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7〕904号)精神和要求,根据《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稿)》认真组织实施新农合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工作。

二、《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分县、乡、村三个层次,适用于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修订版在2005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基础上对各级药品品目和剂型进行了调整增加。各地在执行时,根据当地新农合资金运行情况结合农民群众就医需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在10%的比例范围内对《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中的药品品目做适当扩充,扩充的药品品目报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并报省合管办备案。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不得增减,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为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成药及饮片,经主管部门批准临床使用的中草药、民族药饮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但对25种单方或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以及57种单味使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不予报销(详见附件4、附件5)。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使用的各级医院中药和西药院内制剂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所辖区域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补偿范围。

四、《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中打“○”的是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打“□”的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打“△”的是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详见附件1);基本急救药品目录中所列26种药品用于参合农民急救时,无论是否列入本级基本用药目录均可在新农合中报销,且药品剂型不限(详见附件2);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数据库相关资料显示的建议谨慎使用药品临床医生使用时要特别注意用药安全(详见附件3);各地要严格执行附件6中列出的29种乡村医生禁用的中药; 200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72种有毒性中药(附件7)供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在中医诊疗过程中学习参考。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使用同级《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纳入《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范围和县级规定的增加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补偿。

六、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时要遵循“安全原则、有效原则、相对价廉原则、符合农村主要疾病谱群需求原则以及中西药兼顾原则”,对参合患者要坚持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中的药品,并以使用国产药为主。要坚持“先口服、后针剂;先单用、后联用;先保证关键治疗后兼顾辅助用药”原则。反对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滋补药和保健药品。如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必须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所用药品费用由参合患者自付。

七、为保证《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的贯彻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中的抢救用药、毒麻药品、标注有“★”的限制性用药和备注栏中建议谨慎使用的药品,临床医生必须严格遵循《执业医师法》和《药品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处方资格,确保用药安全,不得违规违法用药。对违反有关用药规定的,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2005年版《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地农村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情况和国家对药品品种的调整,适时对《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进行再次修订。

附件:1.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

      2. 基本急救药品目录

      3. 建议谨慎使用的药品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核销的单味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

      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核销的单方或复方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

      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医生禁用的中药

      7. 200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有毒性中药

                     ○○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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