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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素养干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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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健康权实况报道(第323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00:00:00浏览次数:11396来源:(WHO)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201311

 

重要事实

 

● 世卫组织《组织法》确定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

 

● 健康权包括获取及时、可接受、负担得起和质量适当的卫生保健。

 

● 但是,全球每年约有1.5亿人遭遇经济灾难,并有1亿人因卫生保健开支而滑到贫困线之下。

 

● 健康权指国家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 社会上脆弱和边缘化的人群往往过多地承受健康问题。

 

 

 

“世界需要一个全球卫生卫士,需要我们捍卫价值观,保护和维护健康,包括健康权。”

-- 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

 

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载于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宪法。

 

联合国人权条约例证: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 《儿童权利公约》,1989

 

● 区域人权条约例证:

 

● 《欧洲社会宪章》,1961

 

●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萨尔瓦多议定书),1988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十二条规定,为实现健康权需采取的步骤包括:

 

● 减低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 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

 

● 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和其它的疾病;

 

● 创造保证人人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关于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

 

为阐明和实施上述条款,负责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情况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

 

这项一般性意见阐明健康权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而且也包括决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安全的饮水和适当的卫生条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营养和住房供应,符合卫生的职业和环境条件以及获得卫生方面的教育和信息,包括性和生殖卫生的教育和信息。

 

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健康权包括四个要素:

 

● 便利:有足够数量、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

 

● 获得条件: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

 

。不歧视

 

。实际获得的条件

 

。经济上可获得的条件(可支付)

 

。获得信息的条件

 

● 接受条件: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并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

 

● 质量: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

 

● 健康权与各项人权一样,要求缔约国承担三类义务:

 

● 尊重:意思是不得干预享有健康权(“不可伤害”)。

 

● 保护:意思是要确保第三方(非国家行为者)不得侵害享有健康权(例如,通过管制非国家行为者)。

 

● 实现:意思是指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健康权(例如,通过采用适当的立法、政策或预算措施)。

 

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健康权还具有一项“核心内容”,即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由于这是一项国家任务,不能抽象地确定这一水平,所以提出了关键要素以指导重点制定工作。

 

核心内容包括:

 

● 基本初级卫生保健

 

● 最基本和有营养的食物

 

● 卫生条件

 

● 安全的饮用水

 

● 基本药物

 

另一项核心义务是采取和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这项战略和计划必须要解决整体人口关注的卫生问题;应在参与和透明的基础上得到制定和定期审查;应包括指标和标准用以随时监测取得的进展;并应特别注意各种脆弱或边缘群体。

 

各缔约国必须根据逐步实现的原则向前迈进。这意味着各缔约国应采取慎重、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步骤,最大限度使用现有资源。这些资源包括国内资源以及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可获得的资源。在这方面,必须区分缔约国是无能力遵守还是不愿意遵守其健康权方面的义务。

 

世卫组织的应对

 

作为当前改革过程的一部分,世卫组织启动了新的做法,在本组织所有三个层面上就性别、公平性和人权领域内所取得进展的基础上,促进和便利这三方面的主流化。世卫组织积极加强其作用,在健康权方面提供技术、知识和政治领导。在整体上,这涉及:

 

*加强世卫组织及其会员国的能力,对健康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做法;

 

*在国际法和国际发展程序中推进健康权;

 

*倡导与健康相关的人权,包括健康权。

 

摘自: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323/zh/index.htm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2.31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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