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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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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省新农合又出新政

发布日期:2015-03-12 00:00:00浏览次数:11255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近日,我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由320元提高到380元,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人均60元提高到9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
        《通知》明确,2015年,住院报销封顶线由2014年的10万元提高到2015年的12万元。各地统筹区域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不低于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5%,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0元,补偿比例50%;越到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越高。继续做好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补偿程序,切实减轻参合患者负担;支持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救治等项目,促进项目目标实现。
        《通知》要求,2015年底前,各州市以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商业保险为主,全面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现州(市)级统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要根据新农合基金规模、新农合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高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等影响因素,科学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同时,加强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对接,做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参合患者个人自付负担。
        《通知》规定,全面深入推行以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床日付费为主,住院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2015年底前,各新农合统筹县(市、区)100%实行新农合门诊总额预付,各州(市)不少于50%的县(市、区)实行住院床日付费,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推行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
        《通知》要求,逐步探索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诊疗病种范围。严格转诊制度,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重大疾病外,对未按程序转诊的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能力不足的病种,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通知》要求,各地要针对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健全完善管理措施,有效建立“不能、不敢、不愿”骗取新农合资金的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省健康教育所新农合信息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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