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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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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3 00:00:00浏览次数:5811来源:云南省卫生厅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为全面实施《云南省第三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11-2015年)》,实现遏制艾滋病流行和蔓延的目标,加强医疗机构在发现和管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中的作用,扩大检测覆盖面,规范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的认识

随着我省防治艾滋病工作不断深入,进一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并有效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控制二代传播,已经成为防治艾滋病的重要策略之一。2011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达353万人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4645人,占报告总数的38.6%,各级医疗机构已经成为发现和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场所,同时医疗机构在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中,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协调沟通不够,医疗机构参与防治工作补偿不足,导致工作信息流通不畅,部分目标人群不能及时发现并得到后续管理和服务。加强和规范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将成为我省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从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动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规范》(见附件)要求,切实加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从及时发现并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候诊室、健康教育宣传栏、诊室、病房等场所,利用宣传栏、招贴画、宣传单、入院须知等方式,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让就诊和住院患者知晓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基本知识,配合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

(二)按照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按照“知情同意或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就诊和住院患者提供艾滋病咨询,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发现的初筛阳性就诊和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提供快捷便利的结果告知和咨询、相关信息采集、标本转运和确证实验等服务;对在院诊治的确证阳性患者,医疗机构应做好疫情报告、首次随访和转介等工作;对出(离)院的确证阳性患者应及时将掌握的信息传达到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在艾滋病检测、咨询结果告知、信息采集、随访、转介等服务过程中,要按照“保密”的原则保护就诊和住院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按照“不歧视的原则,对要求救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绝接诊。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工作特点,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应及时接收医疗机构送检的初筛阳性标本,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进行复核、确证和反馈确证结果;做好已出(离)院艾滋病初筛和确证阳性患者的后续工作,指导和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艾滋病咨询、检测、信息采集,疫情报告、随访和转介等工作;做好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的试剂供应、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质控和技术指导。

在疫情严重、诊疗工作量大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帮助医疗机构建立确证实验室,减少信息和标本传递转运环节,最大限度管理好医疗机构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定期或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保障措施,有力推进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

(一)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可按照省发改委、省卫生厅《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的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收费;各级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对医疗机构开展阳性告知、标本运送、随访管理等工作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助,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人群艾滋病咨询检测费用由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另行收费。

(二)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申报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暂无条件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要建立艾滋病快速检测点,在疫情严重、诊疗工作量大的医疗机构,可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确证实验室;医疗机构要加强艾滋病咨询员的培养,保障每个医疗机构有3-5名艾滋病咨询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的业务培训,使受训人员熟练掌握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对象、以及检测结果告知、疫情报告、首次随访和 转介等关键环节,以便在临床实际工作中规范地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实现及时发现和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目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纳入卫生工作计划,加强督导和检查,列入医疗机构考核的内容之一。

 

附件:云南省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工作规范(未完待续

 

 

         云南省卫生厅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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