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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8 00:00:00浏览次数:15125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611 云卫发〔2007430号)

 各州、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为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体系,不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开展,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州、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指导意见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和重要措施。2002年全国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后,各地都不同程度开展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部分地区存在着内容不全面、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云南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为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体系,不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开展,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所)的服务经营管理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畴。对村卫生室(所)实行“三制四有七统一”管理,“三制”即逐步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四有”即规范村卫生室(所)的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七统一”即实现对村卫生室(所)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通过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卫生室(所)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合理规划,全面规范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

()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卫生资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村卫生室(所)的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所),村卫生室(所)原则上设置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人群比较集中的村寨。在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委会较远,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酌情增设医疗点,增设的医疗点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各乡镇制定的村卫生室(所)设置方案,须报送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性质与职能。村卫生室(所)是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建立农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基础,是乡镇卫生院管理的村级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卫生室(所)收取管理费。村卫生室(所)的基本功能和职责是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

()狠抓配套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级制定的关于村卫生室(所)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村卫生室(所)的实际,除已通过州、市验收的村卫生室(所)外,今后规划新建设的村卫生室(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至少做到三室分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和中医诊室;村卫生室(所)要配备基本医疗保健器械和按《云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配备药品,配备急诊电话;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台帐、健康教育专栏等;村卫生室(所)的药品等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配送;人员配备应以精干、适量为原则,每个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证书,并逐步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及卫生服务工作。

三、完善机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

()人员聘用制。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村卫生室(所)人员,每个村卫生室(所)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女村医。在编制范围内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人员进行岗位聘用和管理。具体聘用程序为:由个人申请、群众评议、乡镇卫生院审查推荐、县级卫生局资质考核合格后,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和颁发聘书,也可在更大范围内选聘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实行“德、技、能”全面考核,择优聘用,聘期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不服从管理的,或出现重大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给予解聘或不予续聘处理。

()补助浮动制。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的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但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在扣除药品成本、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村卫生室(所)扩大再生产的经费后,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乡村医生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个人收入与工作任务和村卫生室(所)效益挂钩的绩效补助机制。

 ()养老保险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各县(市、区)尽快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制度。

四、规范行为,建立健全村卫生室(所)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所)是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首诊机构和场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所)的服务行为,是加强村卫生室(所)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农民群众基本卫生保健的基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室(所)做到“四有”:

一是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印制村卫生室(所)门诊登记本,乡村医生对看病就医者应认真填写疾病情况,尤其要认真填报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及时掌握疾病流行动态。

二是用药有处方。为规范乡村医生的医疗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印制村卫生室(所)使用的处方,乡村医生对群众看病就医时必须开具处方,以备上级检查其诊断、治疗、用药是否合理规范,也为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提供诊治依据。

三是收费有收据。为维护群众的利益,村卫生室(所)必须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乡村医生向群众收取医药费用必须出具收据。这一措施也是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基础。

四是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乡村医生的重要职责,建立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台帐,是检查考核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兑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依据。

五、统一管理,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措施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关键,是乡镇卫生院要全面履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管理辖区内村卫生室(所)的职责,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两级负责制。在具体内容上要全面推行“七统一”管理的措施:

统一机构建制。对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资源。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审批,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

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所)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各乡镇合管办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管办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

统一业务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村卫生室(所)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所)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所)业务收入的监管,条件具备的可将村卫生室(所)的业务收入每月上缴乡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每个村卫生室(所)必须统一制定财务账目报表并按规定登记,建立村卫生室(所)固定资产专账和收支明细账,对村卫生室(所)的药品、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建立专账,定期清产核资。统一审核和分配乡村医生工资,统一提取村卫生室(所)的发展资金。

统一药械管理。乡镇卫生院建立全乡(镇)中心药库,统一采购调拨药品、器械,村卫生室(所)的药品、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竞价的中标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配送企业必须向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管办提供药品明细清单。乡村医生用药必须执行《云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用药。

统一收费标准。村卫生室(所)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实行统一收据,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统一机构名称。村卫生室(所)名称统一称为××乡(镇)××村卫生室(所),不得随意更改名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制作村卫生室(所)的标牌。

六、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一项融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和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开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要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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